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8年度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说明
2018-02-28 10:15 来源: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度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说明

 

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对漳州市龙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院、区委的部署,提出检察工作要求,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7)负责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和建议有关人事撤换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规划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8)做好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9)规划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及检察技术工作。

(10)负责其他应当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内设机构9个,即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监察科、监所检察科;二级内设机构3个、即干部科、政工科、宣教科;直属机构1个,即司法警察大队。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财政拨款

57

52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按照区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院工作安排,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两提升五过硬”建设为抓手,切实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建设富美新龙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坚定不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突出学习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引导检察人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依靠区委领导开展工作。

二要着力保障富美新龙文建设。按照区委提出的“一轴、两带、六大板块”区域发展布局,“十个打造”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思路,找准履行职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动服务宜居宜业、创新创业新龙文建设。

三要把扎实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领导带头办案,构建权责明晰的机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格规范办案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保改革过程工作不断、队伍不乱。

四要积极推进平安龙文法治龙文建设。全力投入平安龙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化解各种风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等犯罪,全面加强对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

五要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提升五过硬”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1355.3万元,比上年增加271.04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司改增资等导致人员经费预算较往年有所提高。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45.3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11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355.3万元,比上年增加271.0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59.4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0.71万元,公用支出253.06万元,项目支出182.0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45.3万元,比上年增加271.04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司改增资等导致人员经费预算较往年有所提高,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2040401行政运行942.83万元。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和保障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

(二)20404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2.04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支出,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支出,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支出。

(三)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1.1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四)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68.5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五)2210201住房公积金60.7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73.2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92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53.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1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执行公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上下级执法办案业务协作和同级检察院之间交流学习)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21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21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8.65万元,比2017年减少8.25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等要求,严格控制相关经费预算。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1.87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79.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共设置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182.04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下载)

    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3-11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2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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