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
漳龙政〔1999〕024号

各镇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有必要加强对我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利工程设施防灾抗灾的能力,为发展经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区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每一处水利工程都要配备专人管理,杜绝无人管理现象。

1.区水利水电局是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水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破坏水利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2.镇水利水电工作站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本镇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指导村级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3.各镇要成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水电管理督查、水利义务工的管理和调配,水量分配以及水事纠纷等问题的自理。

4.村一级要建立健全“村级水利服务组”,建立管库、管闸、管水、护堤(包括国营堤)管理队伍,负责本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和协助本区域国营堤的护堤工作。

二、工程范围

1.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平台脚外延5米以内的护堤地(没有平台为堤脚外延10米内),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以内。

2.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大坝两端上下游的山脊、山坳、开挖边缘线为界,上下游不少于200米,距坝端不少于50米,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再外延300米。

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洪水位线以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再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3.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各150米以内河道及连接两边墩墙外延各20米范围;保护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各300米以内河道,边墩墙外延100米。

4.提水站、排涝站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0米内。

5.主港道管理范围为港道设计面宽向两侧各外延8米;支港道为面宽向两侧各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米以内。

6.前款所指管理范围,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原已制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超出前款规定的维持不变。凡新造、改建的水利工程在批准设计项目时,应同时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办好一切手续。

7.凡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新上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须首先征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程管理

1.水利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水文观测记录,加强工程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及时处理险工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2.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泥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矿管等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手续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等内容进行开采,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3.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禁止下列活动:

禁止在水库大坝、堤防、渠堤保护范围内放牧、垦殖、种植、铲草、取土、挖砂、采石、打井、埋坟、爆破、倾倒垃圾、废渣杂物搭盖建房和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禁止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道路等附属设施。

禁止在堤防和渠堤上破土开口、私埋管道、暗涵,特殊情况必须破土开口,事先应报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在汛期来到前一个月内必须复土加固。

禁止在水库、港道中炸鱼、毒鱼、电鱼、偷鱼、排放有毒废水、污水等。

禁止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笨重物资、安设料场、临时码头和设置有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禁止在堤防、库区保护范围内挖、筑鱼塘。

禁止在河道、港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超重车辆,特殊情况需通过者,须有加固措施,并报工程管理单位审批。

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四、运行管理

1.水利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供水管理,每年要根据灌区内的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优的运行管理方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下列供水原则进行供水管理:

用水管理,要坚持集中水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以防洪、灌溉为主,综合经营应服从灌溉、防汛需要,水权必须由水利管理单位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开关闸门,严禁挖渠放水,拦渠堵水,争水抢水。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每年都应编制用水计划,向供水单位申请用水,办理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费。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水单位有权不予供水。水利管理单位要积极开源节流,合理调度,保证重点推广节水型灌溉的工程措施,努力提高水的利用率。

五、经营管理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有条件的单位按企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

水利主管机关每年应向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财务预算,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土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收入,实现经营自给,并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3.凡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应交纳水费;受堤防、排涝站保护的单位和耕地,应向管理单位交纳保护费。水费收费标准以漳龙文政(1997)016号《关于计收水费粮折价标准和有关事项补充通知》的文件执行;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按漳龙文政(1998)01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执行,水资源按漳龙文政(1997)076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文件执行,各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缴纳各种规定费,不得拖欠。对无故拒付或拖欠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产品。

5.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具体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由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但不得挪用于水利以外的项目。

从1998年长江、嫩江洪水灾害的教训进一步说明,兴利除害,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是全党全民的一件大事。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为子孙后代造福。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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