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直各部门:
根据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漳政[1998]综60号)精神,为加快我区殡葬改革步伐,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凡在本辖区内死亡的人口(包括外来务工、经商、求医等临时居住的死亡人口),从1998年9月21日零点起,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第二条: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辖区内死亡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遗体处理期限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为非正常死亡的,不得超过72小时。
(三)传染病死亡和高度腐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四条:属郭坑、朝阳、步文三个镇的遗体火化可到芗城殡仪馆,属蓝田镇的遗体火化可到龙海市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暂时存放在芗城殡仪馆、龙海殡仪馆。待本区公墓、骨灰堂建成后,可接回来安放在本区公墓或骨灰堂,严禁骨灰盒在公墓外安葬。
第五条:提倡厚养薄葬,破除封建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应当遵守环保、城建管理等有关规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出殡时送葬队伍禁止上国道、省道及城市主次干道。禁止动用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送葬。
第六条: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在本辖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生产、销售其它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或销售。
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收费,严禁向丧主索取财物。要完善服务设施,推广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态度,进行一条龙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殡葬设施(包括公墓、骨灰安放处)是特殊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兴建殡葬设施,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逃避火葬,进行土葬者,强制给予挖穴开棺起尸,就地火化,所需费用全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拒绝、阻碍区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向丧主索取财物或出现重大差错的,由主管部门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安、建设、卫生、人事、土地、林业、工商、侨务、环保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通告,保证殡葬改革在我区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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