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和漳州市民政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殡葬服务行为,加强殡葬行风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漳龙政[1998]057号)第五条规定,严禁送葬队伍上国道、省道、铁路和辖区主干道,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送葬用品用具。各镇要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殡棺上车地点,并报区殡葬管理所。
二、严禁念经、哭灵等封建迷信活动参与出殡仪式,违者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规范殡仪用车管理。殡仪活动用车归属区殡管所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殡仪用车业务。
四、加强环境保护。非正常死亡尸体和腐臭尸体一律使用冰棺收殓,以确保环境卫生。
五、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根据市民政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漳政民[2001]53号)规定,凡制造、经营殡葬用品(骨灰盒、纸制品、布制品等)、用具(冰棺、纸、木棺)和开展殡葬服务(收殓、化妆、整容、乐队、卫生处理、现场录像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并领取《殡葬用品、用具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区工商局申请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用具,开展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额1-3倍的罚款。
六、民政、工商部门依法对从事殡葬用具、用品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公安、建设、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通告,保证殡葬改革在我区顺利进行。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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