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的通知
漳龙政办〔2018〕1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4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经区政府2018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

201811月起,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从目前140元/人/月调整至337元/人/月(参照2016年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

(一)从201811月起,我区项目征地报批社保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时,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由原来的按征地总面积每亩4.2万元调整为:商业用地项目、收购储备用地项目按征地总面积28万元/亩征收;市政道路、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非经营性用地项目按征地总面积10万元/亩征收;工业用地按征地总面积4.2万元/亩征收。

(二)从201811月起,按省、市要求应划转作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我区安置补助费高出原补偿办法规定的部分纳入我区土地成本,项目报批时,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征收土地总面积每亩0.65万元的标准,在缴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金时一并缴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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