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规范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经区政府2018年第19次常务会同意,现就全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确保资金筹集到位
除省、市级补助资金外,我区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配套资金主要渠道是:
(一)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为用地项目土地每亩预留的社会保障资金,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应根据我区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的标准)。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区国库的,由区级财政承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蓝田开发区的,由蓝田开发区财政承担;属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的征地,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的,由市级承担,由市级按属地原则拨入龙文区。
(三)按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后,安置补助费高出原补偿办法规定的部分应划转作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区国土部门负责安置补助费提高部分的资金测算,配合区财政部门筹集相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统筹规划,确保政策配套到位
我区要将城镇被征地对象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纳入保障实施范围;合理测算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及时调整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我区(含蓝田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按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的标准执行,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安置补助费高出原标准办法规定的部分按要求划转作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
三、加大力度,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资金筹集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区应及时将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2017年1月1日以来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安排的资金和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等三项资金全额划入我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分户。2019年起,区财政部门(蓝田开发区)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四、规范程序,确保审核把关到位
本通知下发后,我区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时,应当出具上述三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的相关凭证,区人社部门、区国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把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由区人社部门牵头,区国土部门配合填写好《漳州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见附件1)并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出具资金落实承诺函(见附件2)。项目报批时,区国土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划转情况说明;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资金划转情况及三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的相关凭证;区人社部门对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上述三项资金未全部落实到位的,区人社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其中,属省重点建设项目报批审核时,需附带省重点建设项目文件。
五、严格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我区应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相关规定,针对省、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分户,用于缴存、拨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业务;区财政、人社、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账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1.漳州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2.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用地被征地人员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落实的承诺函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附件1
漳州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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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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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障对象 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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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涉及的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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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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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用地 |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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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 人口数(人) |
| 其中:需要保障 的人口数(人) | 老年养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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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老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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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及标准(元/人) | 老年养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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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老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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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筹、应划转资金总额(万元) |
| 1.应预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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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 | 标准 | 按征收土地总面积 每亩X万元划转 | ||||
应划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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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资金渠道 | 1、政府出资: 万元 | |||||
2、村集体出资: 万元 | ||||||
3、被征地人员个人出资: 万元 | ||||||
4、用地单位(企业)出资: 万元 | ||||||
说 明 | 我区XX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XX万元,应按X%提取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X日划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 |||||
国土资源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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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用地
被征地人员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落实的承诺函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申报的XX项目用地,涉及XX镇XX村,共征收土地面积XX公顷(XX亩),其中,征收耕地面积XX公顷(XX亩)。
按照省政府令第177号相关规定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18〕148号)、《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号)要求,我区已将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2017年以来从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1%比例提取的资金和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等三项资金,共计XXX万元,全额划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若今后资金出现缺口,由我区人民政府承担,以确保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