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区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龙文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老龄办、市医保中心龙文管理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区卫计局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龙文公安分局 龙文国土分局
龙文规划分局 区老龄办 市医保中心龙文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7〕24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健康融入理念,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底,在全面完成辖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完善建设,建成一家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以下统称为医养结合机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底,我区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能够开展疾病预防、慢病管理、急症初步治疗和基本康复医疗等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1.签订合作协议。辖区所有养老机构(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农村幸福园或院)都要与周边对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建立急救、体检、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保健服务。
(二)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1.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含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优先支持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诊所、医务室、护理站、临终关怀机构等,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养老机构拟新设医疗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开展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可设立康复区或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与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
3.纳入医保范围。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医保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要求,经评估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在内设医疗机构(含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按服务项目结算。对发生病情变化的入住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结算。同时,属于半失能或失能的老年人发生的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后接入开通医保定点端口,结算医疗费用,为办理登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
(三)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老年人的能力
1.支持医疗机构设置养老病床。支持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辖区民营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内设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鼓励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可在原设康复病床基础上增加养老病床数(其中漳州市第三医院达到25张以上),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或者与养老机构合作,拓宽医养结合服务渠道。
3.落实就医便利服务。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在挂号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提示牌,医疗机构导医人员为其就医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对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轮椅、推车,以及由医院安排的包括志愿者在内提供的护送服务;在新建医疗设施上尽量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四)推进村居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1.推行“村居、居家养老机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模式。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对接,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园)的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指导、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等服务。
2.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并提供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服务。对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适宜的上门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老年人慢性病“三师共管”(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和经过培训认证的健康管理师)的模式,为老年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等提供个性化、全程、连续性诊疗服务。
4.推进失能、慢性病老年人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医疗康复能力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政府资助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1.丰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中医馆建设,提升中医药康复诊疗能力,着力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2.推动中医馆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支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中医馆与辖区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服务。
3.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中医馆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特许经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整合现有资源,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医养结合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对医养结合机构用地,税费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渠道、行业监管和考评机制,按照《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漳龙政办〔2017〕186号)文件执行,并抓好落实。
二级以上医院增设的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调整的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执行。
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按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相关设施配套。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周边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临时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统一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同等对待。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人员培训规划。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要主动与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加强合作,构建教学管理与实践运用有效衔接的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培训模式。有序引导更多社会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储备制度。
(三)加大信息支撑保障。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探索建立老年人健康看护网络系统,支持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医养结合服务领域,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内容,研究制度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把医养结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推动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积极争取省、市各项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投入,按政策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医保部门要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保政策,将医养结合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等。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机构,在规划审批和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医养结合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共同支持和推动医养融合,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许可审批。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讲、筹建指导工作,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要求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缔。
(四)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医疗卫生规章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要上墙公布;规范医疗文书,建立入住老人的健康档案;开展的医疗服务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内进行,内设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服务。要加强护理员的监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五)抓好试点示范。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8〕240号)的要求和《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漳卫家庭〔2017〕6号)明确的六种类型,在全区选择综合实力强、有代表性的养老、医疗卫生机构,每种类型至少要确定1个医养结合项目进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卫生计生、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试点项目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帮助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
(六)加大宣传倡导。大力宣传推进医养结合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关注、扶持、参与健康养老事业。深入挖掘医养结合试点经验,加大典型宣传和示范推动,营造有利于健康养老的社会氛围。在电视台和报刊等开设健康养老专题栏目,组织开展健康家庭行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健康养老理念,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