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福建省公安厅文件闽公治[2005]9号) 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综[2006]681号)
一、受理申请:在接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电话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辞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上报: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完毕。治安大队领导应在3日内对经核查合格的,提出准予执业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执业的审查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签,分管副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对准予执业的,发给《福建省爆 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电话、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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