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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漳龙政〔2025〕87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省受冷高压控制,天气晴到多云,空气湿度低,全省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总体较高(三级),部分县(市、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确保林区安全稳定尤为重要。为此,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4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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