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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漳龙政〔2025〕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龙文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于2025年6月2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5〕463号”文批准,我区决定征收龙文区朝阳街道石井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2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文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土地用途

2025-02-01地块位于龙文区朝阳街道石井村。被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该项目地块用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与地类面积

征收漳州市龙文区朝阳街道石井村旱地0.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龙政规〔2023〕4号)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的安置办法与社会保障途径

本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数0人(其中劳动力0人),征收安置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龙文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迁实施单位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463号)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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