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 文号:漳龙景资罚字2025002号 填报日期:2025年5月20日
|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 1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 | 非法占用土地 | 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于2024年2月非法占用龙文区景山街道漳滨社区集体土地205.44平方米改建僧房和龙文佛教协会办公室,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擅自占用林地205.4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计罚款金额人民币51360元。 |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漳龙景资罚字〔2025〕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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