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执法依据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 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 渠道 |
| 1 | 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 闽漳环罚〔2024〕299号 | 2024年11月14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91350603156627926T | 许永富 | 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222900元 |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
| 2 | 许永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 闽漳环罚〔2024〕300号 | 2024年11月14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 许永富作为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负责公司环评、验收等相关工作,对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该公司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53200元 |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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