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文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建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龙政办规〔2024〕2号

郭坑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龙文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建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文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建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和妥善处理我区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建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号)等要求,本着尊重历史、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龙文区2020年12月30日之前郭坑镇、朝阳街道历史遗留已建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不适用已被征收(用)为国有土地的农村住房。

一、确权登记基本原则

(一)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

(三)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标准原则上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

(四)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未将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六)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和其他违法建房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七)农村村民自建房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纳入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二、确权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代表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建房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所属镇(街)政府审核批准,报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初审,对使用权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一户一宅”等进行核实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或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填写初审意见,出具村委会证明,提交所属镇(街)审核。

(三)复核。镇(街)组织自然资源所、建设管理站、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四)审批。所属镇(街)审核无误,出具审批意见。

(五)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镇(街)审批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出部分面积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确权登记审核标准

(一)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可作为确权土地和房屋面积审批依据。

(二)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发生变化审核标准: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无改扩建的,经所属镇(街)审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

农村村民建房(含改扩建)占用宅基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控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要求,按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一般情况下层数不超过3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进行审核。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无改扩建的(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在此列),经所属镇(街)审批,且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可以由用地者具结,镇(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镇(街)政府确认证明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0日之前,镇(街)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镇(街)审批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出部分面积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经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1987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存在部分原建设、使用人已过世,老宅由其配偶继续居住、使用的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村规民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原则,该类情况原建设、使用人配偶健在的,经同顺位继承人同意,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其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原建设、使用人及其配偶均已去世的,其子女经公证机构确认后作为该不动产申请人。

五、确权登记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三)具结书(附件1);

(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附件2);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附件3);

(六)原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七)宅基地及建房权籍调查材料;

六、2020年12月30日之后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审批严格按《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号)执行。

七、其他镇、街、村(社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建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特别是乡镇(街)和基层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勇于担当,克服畏难情绪,切实为民办实事。

(二)全面组织推进。各镇(街)要按照上级关于2026年底全面完成的总体目标要求,全面发动推进,确保2024年完成30%,2025完成70%,2026年全面完成。各镇(街)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统一申请,确保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要全部“应登尽登”,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登记业务批量办理,稳妥有序进行。

(三)严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在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微信、宣传标语、宣传单等方式,宣传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依据。要为村民提供便利条件,优化审批服务,获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九、实施期限

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具结书(范本)

      2.村委会证明(范本)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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