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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执法依据 |
统一社会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 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 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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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闽佳鑫人造板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违法案 |
闽漳环罚〔2024〕183号 |
2024年7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91350603054346605D |
严启生 |
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150600元 |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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