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解读《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4-04-01 17:07 来源:龙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清明节将至,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农事、林事、民俗等野外用火增多,为统筹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工作要求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解读机构:漳州市龙文区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黄艺伟

联系电话:0596—212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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