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排污许可证(龙文区)830615554847740000
  • 概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 办理条件依据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2、有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含照片)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说明表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或证明材料

    备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自行获取、说明材料由申请人自备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复印件;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复印件;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8、自行监测方案

    备注: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办理; 现场办:前往或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 要求:复印件;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流程图

      1

      网上办理流程图
      2

        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E305号、E306号龙文生态环境窗口

        交通指引:

        1.公交车: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东 ( 龙江中路) 站下车; 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北 (水仙大街) 站下车;19路和V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南 (建元东路) 站下车。

        2.自驾:导航搜索“市政务服务中心(北)”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E305号、E306号龙文生态环境窗口

          办理条件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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