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龙文区)830615553429250000
  • 概况
  • 申报对象
  • 受理条件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主要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所需材料

      1.材料名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原件 原件份数1份

      2.材料名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原件 原件份数1份

      3.材料名称: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受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景山机关大院7号楼203室

        联系电话:0596-6169882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6-6169809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邮递送达

          ×电子证照

          ×在线打印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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