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 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初设报告及附件
3.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