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第3项:……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5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环节名称:专家评审(含必要的现场踏勘)
设定依据:
1、[法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7月8号)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2、[法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6号令)》修改)第九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3.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仅限我省城区内弃土(渣)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法定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E304号龙文农业农村窗口
交通指引:1.公交车: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东 ( 龙江中路) 站下车; 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北 (水仙大街) 站下车;19路和V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南 (建元东路) 站下车。;2.自驾:导航搜索“市政务服务中心(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