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报类型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检验人员还应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交合法的合同书
6.维修管理制度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7.环境保护措施材料
申报类型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
8.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需提交:(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材料(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申报类型3: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E313、E314号交通窗口
交通指引:交通路线:1.公交车: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东 ( 龙江中路) 站下车; 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北 (水仙大街) 站下车;19路和V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南 (建元东路) 站下车。2.自驾:导航搜索“市政务服务中心(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