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2)司公字第117号;
2、《关于如何出具无法查证的刑事处分公证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4)司公字第211号;
3、《关于可否为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的外籍华人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事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90)司公字第54号;
4、《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55号;
5、《关于为我国公民在国外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司、外交部领事司(94)司公字第039号;
6、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2002)27号。
1、当事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2、如申请人的户籍有跨省市(地区)变动的情况,需提供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3、如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还应提供在中国(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华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4、如为已定居国外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在离开中国(大陆)境内之前无犯罪记录公证的,还需提供当时的出境证明,以及原国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至离境之前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一)、无犯罪记录公证网上申请的办证流程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办理流程
1.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2.办理地址:地址: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E324号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3.乘车路线:1.公交车: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和K6路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 ( 龙江中路) 站下车; 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和K6路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北 (水仙大街) 站下车;19路和V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南 (建元东路)站下车。;2.自驾:导航搜索“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