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作出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鉴定结论可由政务特快专递送达,也可选择到窗口自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