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