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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的通知

漳龙政〔2023〕64号

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森防指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经研究决定,将“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的审批委托给区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申请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员实地勘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督促指导用火者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用火。区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履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检查督导,不定期地对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林区野外用火作业安全、有序开展。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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