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森防指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经研究决定,将“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的审批委托给区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申请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员实地勘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督促指导用火者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用火。区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履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检查督导,不定期地对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林区野外用火作业安全、有序开展。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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