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
(三)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不包含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服务。
创新券补助工作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网上办理。
申请企业登录福建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中“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
附件材料包括: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或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的要求,创新券补助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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