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离婚登记(龙文区)830601687703130000
  • 概况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是否可跳过冷静期,直接办理
是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家庭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凭证。
申请材料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两寸单人近期免冠彩照各2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供龙文区有效居住证。

    办理程序

    1.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申请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是否可跳过冷静期,直接办理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不能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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