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家庭成员。申请人是本省户籍的居民。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②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增加造成支出型困难,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
③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特别是经商办企业、银行存款、车辆、住房等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条件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村(居)干部、包村(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①申请确认表;
②诚信承诺书;
③核对授权书;
④提供证明生活困难的其他材料;
⑤户口本复印件。
低保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公开公示—>上报—>镇(街)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或采用备案制—>审核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对纳入低保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府定额资助90%参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给予价格临时补贴、殡葬费用减免、残疾人补贴、消防安全改造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