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龙政规〔2023〕1号

郭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龙文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龙文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的要求,并参照先进县区的经验做法,结合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与范围

1.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龙文区旅游民宿特指为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镇(街)推荐、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定,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2.土木结构建筑和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建筑,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

3.商品房的住宅楼、公寓楼,居住小区、安置小区和商业综合体内禁止旅游民宿经营;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特定区域及周边以外的,原则上不予旅游民宿审核备案。

二、管理机制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三、组织领导

成立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旅游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组  长:陈  琦(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黄建东(区政府办党组成员) 薛晓红(区文体旅游局局长)

成  员: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龙文公安分局、龙文生态环境局,旅游民宿所在镇街分管领导。

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旅游民宿办”),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备案、出具综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负责全区旅游民宿发展日常协调工作以及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旅游民宿办挂靠在区文体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文体旅游局薛晓红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黄建东、区住建局张小林、消防救援大队林世玲,龙文公安分局郑溪明兼任。

四、部门职责

(一)所在镇街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旅游民宿及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文体旅游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旅游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民宿信息库;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纳入全区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牵头星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旅游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住建局

负责指导属地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属地做好旅游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指导民宿业主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龙文公安分局

负责统筹全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防盗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其他部门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龙文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镇街应依法加强旅游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定期对旅游民宿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龙文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检查对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旅游民宿。

六、办理流程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填写《龙文区旅游民宿备案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旅游民宿办牵头旅游民宿核查备案,组织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龙文公安分局、旅游民宿所在地镇街政府等相关部门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旅游民宿办根据检核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

七、受理时间

区旅游民宿办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核查备案。

八、经营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作为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等保险;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

(四)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五)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六)旅游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九、其他

(一)本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龙文区旅游民宿备案表

      2.龙文区旅游民宿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3.龙文区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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