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简体版
|
繁体版
活动日历
市政府
省政府
国务院
首页
区政府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龙文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搜索
首页
区政府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龙文
当前位置: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否需要报备?
发布时间:
2023-02-02 08:55
来源:龙文区人民政府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十一条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参照办法第九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