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省委编办印发的《关于推动落实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漳委编办〔2022〕13号)精神以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龙文区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漳龙委办〔2022〕21号),在省政府《决定》的赋权范围和《指导目录》列举的事项内,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赋予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第二批)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涉消防救援大队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鉴于目前各乡镇(街道)无配备消防执法人员,且取得执法资格证人员少,承接能力还不够成熟的情况。本次消防执法权限下放,采用先赋权,再实行过渡衔接期(以签订承接确认书起算,时间暂定为一年)。过渡衔接期间,赋权的7项事项(见附表)仍由消防大队来执行。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不断增强综合执法力量。消防救援大队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与各乡镇(街道)建立常态化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过渡期间消防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工作。
三、过渡期结束,各乡镇(街道)正式承接后,不得就赋权事项再行委托。与区消援救援大队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区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等制度。
附件:龙文区第二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龙文区第二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原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45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2 | 45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3 | 45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4 | 4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5 | 4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6 | 465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7 | 46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 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