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赋予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第一批)10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共涉及城管、自然资源(包括林业)等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由区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与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不得就赋权事项再行委托。各乡镇(街道)与区直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行政处罚权交由郭坑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行使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相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直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权的行政事项,但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培训、政策解读、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乡镇(街道)需要区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或开展联合执法的,区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派员参与,进行协助执法、联合执法。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统筹现有执法力量,上下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郭坑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区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等制度。
附件:龙文区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龙文区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原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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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 | 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 | 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 | 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 | 5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 | 6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7 | 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8 | 8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9 | 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0 | 24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1 | 26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2 | 2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3 | 37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4 | 38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5 | 39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6 | 40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7 | 4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8 | 42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19 | 5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0 | 5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1 | 55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2 | 56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3 | 57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4 | 58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5 | 5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6 | 60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7 | 61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8 | 62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29 | 66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0 | 67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1 | 68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2 | 69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3 | 71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4 | 72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5 | 73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6 | 74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7 | 75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8 | 76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39 | 77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0 | 78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1 | 79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2 | 80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3 | 81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4 | 108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5 | 110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6 | 11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7 | 115 | 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8 | 119 | 对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49 | 120 | 对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0 | 125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1 | 12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2 | 1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3 | 129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4 | 13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5 | 131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6 | 133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7 | 135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8 | 13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59 | 138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0 | 14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1 | 143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2 | 144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3 | 145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
64 | 29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65 | 29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66 | 3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67 | 30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68 | 302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69 | 30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70 | 304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71 | 305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72 | 306 | 对违法进行勘查、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73 | 30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 资源局 |
74 | 308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75 | 310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76 | 311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77 | 312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78 | 313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79 | 314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0 | 3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市、区) | 区城管局 区自然资源局 |
81 | 32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2 | 325 |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3 | 326 |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4 | 327 |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5 | 328 |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6 | 329 | 对未按规定补建恢复湿地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7 | 331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8 | 332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89 | 333 | 对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0 | 334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1 | 335 | 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2 | 336 | 对在生态脆弱区等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3 | 33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4 | 33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5 | 33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6 | 34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7 | 34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8 | 343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99 | 344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100 | 345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101 | 346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102 | 347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
103 | 348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林业部门 | 县(市、区) | 区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