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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漳龙政〔2022〕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漳州市龙文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及管理,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专门设立龙文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文实际,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医管委是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决策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公立医院举办者和出资人职责,以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为核心任务,在保障公立医院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公立医院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审定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政府投入、大型基本设施和设备建设、人员配置、院长年薪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条  医管委应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社会满意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医管委组织机构以区政府发文为准,医管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龙文医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医管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卫健局,作为医管委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实行医管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医管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政府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全面领导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及管理工作;

(二)审定公立医疗机构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改革方案、对外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并按干部权限,选拔、任用基层医疗机构院长、主任等;审定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定公立医疗机构经营和管理目标,并对经营和管理情况实施绩效考评和问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五)明确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投入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方面,要准确核定和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合理安排业务用房修缮,诊疗设备更新和运行经费;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技人员奖励、人员经费保障补助和特岗全科医生生活补助等政策;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即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大中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性亏损补助及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等政府投入政策。

第七条 医管委成员按各自职责提供决策服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医管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变动时,由接任者继续履任医管委成员职责。

区委编办:负责区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区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指导区公立医疗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区发改局:负责将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区公立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立项审批区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区卫健局:负责完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制定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区公立医疗机构经营和管理目标,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区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督和规范管理;牵头负责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分级诊疗等改革工作;负责提出区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选意见;负责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医管办职能。

区财政局:负责完善和落实政府对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投入保障;会同区卫健局指导监督健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预决算与成本管控等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精细化管理。

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区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会同区卫健局制定优化医疗卫生人才流动和深化卫技人员职称评聘改革的有关措施。

龙文医保局:承担“三医联动”的部门职责;牵头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督查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质量安全监管。

区审计局:牵头负责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资产运营过程中经济财务情况的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医管委主任召集,每年至少两次,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医管委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医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如下:

(一)原则上在医管委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会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各成员;

(二)各成员在参加会议前,应就上会议题充分征询所代表单位、专业团队或社会各界群体的意见;

(三)召开医管委会议时,各成员应积极沟通,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医管委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医管委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医管委各成员或其近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除涉密信息外,医管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会议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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