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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统计局关于转发《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2 11:03 来源:龙文区统计局
  

漳州市龙文区统计局关于转发《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统计行政处罚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将《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漳州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漳州市龙文区统计局

2021年8月12日

 

漳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等原则。

第三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拒绝参加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年报会或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也不领取统计部门依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导致统计资料不能按时上报的;或者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拒不上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二)上述拒报行为累计发生2次的;或者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罚款;

(三)上述拒报行为累计发生3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罚款;

(四)上述拒报行为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社会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罚款。

第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罚款;

(二)上述经催报后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累计发生2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三)上述经催报后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累计发生3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罚款;

(四)上述经催报后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累计发生4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罚款;

(五)上述经催报后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社会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罚款。

第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依据本条附表一所列的幅度进行处理:

(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10%以下的,责令改正;违法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予以警告;

(二)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的罚款;

(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20%-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的罚款;

(四)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4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的罚款;

(五)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40%-6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60%-8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7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200元的罚款;

(七)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80%-10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9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的罚款;

(八)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0%-30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

(九)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0%-60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500元的罚款;

(十)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600%-100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8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1000%以上的,或应报数额为“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的罚款。

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依据本条附表二所列的幅度进行处理:

(一)根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主栏),再对应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确定罚款数额;

(二)应报数额为“0”的,根据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对应的最高档确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违法数额计量单位不是金额单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减半执行。

多个统计指标出现失实的,以主要价值量指标进行处罚;涉及多个主要指标的,以情节较重的指标确定罚款数额。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漏报统计指标(含项目)个数的比例(以下统称比例)分别处理:

(一)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改正;比例超过5%或者主要指标漏报的,予以警告;

(二)比例在10%-2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三)比例在20%-4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罚款;

(四)比例在40%-6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罚款;

(五)比例在60%-8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8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罚款;

(六)比例在8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罚款。

前款所称漏报统计指标(含项目)个数比例是指在同一表号的表中,漏报的统计指标(含项目)个数占应填报的统计指标(含项目)个数的比例。

第七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1日不答复的,或答复的内容不完整,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罚款;

(二)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2日不答复的,或答复的内容部分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罚款;

(三)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3日不答复的,或答复的内容完全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罚款;

(四)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4日及以上不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罚款;

(五)一年内有2次或累计有3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罚款;

(六)一年内有3次或累计有4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罚款;

(七)一年内有4次及以上或累计有5次及以上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社会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罚款。

第八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拒绝领取、签收统计调查表或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二)拒绝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或者互相推诿,影响统计调查、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罚款;

(三)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或者以口头、书面等形式明确拒绝接受调查、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罚款;

(四)阻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扰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罚款;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或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罚款。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非当年度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含有填报当年统计调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8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罚款;

(三)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4000元罚款;

(四)收到限期送检通知书后,仍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6000元罚款;

(五)一年内发生2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0元罚款。

(六)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罚款。

第十条统计违法行为人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第1次迟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罚款;

(二)本年度内迟报2次,或者上年度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再次发生迟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罚款;

(三)本年度内迟报3次,或者上年度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又迟报2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8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罚款;

(四)本年度内迟报4次及以上,或者上年度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又迟报3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统计台帐设置不健全、填写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警告;原始记录保存不完整,按上报数与可核实数的差额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处罚;

(二)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保存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罚款;

(三)当年的原始记录没有保存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原始记录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量罚款幅度,合并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累计发生2次的,在处罚对应档次的基础上加重50%进行处罚;累计发生3次的,加重100%进行处罚;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社会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万元罚款。

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上限: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上限为20万元,个体工商户罚款上限为1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统计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应报数额”是指从事调查取证的政府统计机构对有关统计指标认定或核实的数额;

(三)“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违反《统计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指标“上报数额”与“应报数额”之间的差额的绝对值;

(四)本办法所称的“应报数额“、“违法数额“的计量单位是相关统计报表中涉及违法的相应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

(五)本办法所称的“累计”是指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次数;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比例范围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七)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计为一次;上报时间不同的,分别按迟报、拒绝上报的报表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单独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第五条附表一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罚款幅度表   

(适用于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下)

 

违法比例(%)

适用对象

罚款金额(元)

10-20     (一档)

单  位

1000

个体工商户

300

20-30     (二档)

单  位

2000

个体工商户

500

30-40       (三档)

单  位

3000

个体工商户

800

40-60       (四档)

单  位

5000

个体工商户

1000

60-80      (五档)

单  位

7000

个体工商户

1200

80-100(六档)

单  位

9000

个体工商户

1500

100-300

(七档)

单  位

12000

个体工商户

2000

300-600

(八档)

单位

15000

个体工商户

2500

600-1000

(九档)

单位

18000

个体工商户

3000

1000以上

(十档)

单位

20000

个体工商户

3500

说明:本表主栏为违法数额除以应报数额的比例(%),应报数额为“0”的视同第十档处理;罚款金额单位为“元”。

   

本办法第五条附表二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罚款幅度表

(适用于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

     绝对值

 罚款金额

违法比例

100000以下(一档)

100000-200000(二档)

200000-300000(三档)

300000-400000(四档)

400000-600000(五档)

600000-800000(六档)

800000-1000000(七档)

1000000-2000000

(八档)

2000000-3000000

(九档)

3000000以上

(十档)

20以下     (一档)

单  位

2000

3000

5000

8000

12000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个体工商户

500

800

10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20-30     (二档)

单  位

3000

5000

8000

12000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个体工商户

800

10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30-40       (三档)

单  位

5000

8000

12000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个体工商户

10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40-60       (四档)

单  位

8000

12000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个体工商户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60-80      (五档)

单  位

12000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个体工商户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80-100(六档)

单  位

17000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120000

个体工商户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100-300

(七档)

单  位

23000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个体工商户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300-600

(八档)

单位

30000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个体工商户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600-1000

(九档)

单位

38000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180000

个体工商户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9000

1000以上

单位

47000

58000

70000

85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180000

200000

(十档)

个体工商户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9000

10000

说明:本表主栏为违法数额除以应报数额的比例(%),应报数额为“0”的视同第十档处理;宾栏为违法数额的绝对值,计量单位对应相应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罚款金额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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