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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区商务局“我区出台促进闽南水乡特色小镇项目发展扶持方案”政务访谈问题”的征集结果反馈
2018-10-19~2019-10-24 状态:征集结束

《扶持方案》主要是从商贸流通集聚区、企业营业额达标奖励、入驻企业的物业费补助、鼓励招商大型总部企业这四个方面来扶持特色小镇的发展。

一是鼓励和引导特色商业街、商贸功能区等商贸流通集聚区完善服务配套功能。

1.由于九十九湾示范段沿街商业面积有2.1万平方米,为此,“特色小镇”通过招商将打造一条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给予招商单位漳州城投集团6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在“特色小镇”注册登记并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二是企业营业额达标奖励方面。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限上统计。

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在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对年销售额(经营额)达到临界值的商贸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住宿企业年营业额3000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3000万元)。

对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临界值的商贸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住宿企业年营业额5000万元、餐饮企业年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三种扶持奖励政策按从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三是入驻企业的物业费补助方面。

对入驻“特色小镇”的企业,其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单家)以上,从营业执照注册或变更的次月起,按租用(含自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为三年。

对进驻企业单家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并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是鼓励招商大型总部企业入驻方面。

重点引进建筑规划、设计、中介咨询、文化旅游等特色总部企业,形成总部经济聚集区。

奖励标准为:按引进总部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或以上对当地财政贡献多少为计算基数,贡献越高,奖励总量越多,如第一年纳税1000万元奖励250万元,纳税1500万元奖励375万元,第二年纳税2500万元奖励500万元,第三年纳税4000万元奖励600万元,依此类推。该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招商单位城投集团,奖励资金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度的区级既得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