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消部分备案项目
取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取消消防审批前置
一是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时,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容缺受理”。
二是取消5项申报受理材料。取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取消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审批申报材料。
(三)全面压缩审批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审批时限调整为市级消防部门5个工作日,县(区、市)级消防部门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各级消防部门审批时限调整为6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消防部门审批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
(四)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
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的民宿,按照“技术指导、行业自律”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部门不再审批。养老机构、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等民生工程参照执行。
(五)审批事项再下放
3类审批事项下放至县(区、市)级消防部门:(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不需要专家评审且建筑高度小于50米(含)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3)不属于市级重点单位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室内装修工程。
(六)推行法律文书免费送达服务
申请人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业务时,填写《送达信息确认书》,选择邮寄送达的,由消防部门做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法律文书快递寄送服务。
(七)推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检验检测制度
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质量的检查,可直接采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八)简化外省(自治区、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入闽执业备案流程 取得外省(自治区、市)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含临时一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只需向省消防总队提交执业登记申请,即可从事各类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一)民宿
1、《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所指的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
2、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不属于消防部门审批范围,民宿经营者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二)幼儿园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完整,主体建筑取得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或备案的幼儿园建设工程改建项目,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消防行政审批备案手续。
2.针对教育主管部门大力扶持且符合办学条件,拟同意给予办学许可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建筑规划使用功能变更证明等材料的幼儿园建设工程改建项目,采取“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告知承诺”措施,即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三)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应按照总队《关于明确养老机构优化许可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公消〔2017〕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8〕43号)有关规定执行。